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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9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915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呈易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玫綾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洪福勝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與債務人間委任契約之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洪安全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向管轄法院查詢繼承人是否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之查詢回覆函,並陳報其合法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