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94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明洋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4,255元,及其中新臺幣218,404元部分自民國113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88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計付
違約金新臺幣1,000元,
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
相對人李明洋於民國105年10月28日向
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 38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3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指數房貸季指標利率加13.81%計為年利率14.88%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另於民國108年5月10日起依前置協商無
擔保債務還款分配,期數114期,利率6%,每月清償金額3,364元,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224,255元及其中218,404元自民國113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14.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最高收取3個月。
㈡相對人自請領
上開借款,現尚欠
聲請人新臺幣224,255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