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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9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971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施養信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劉承閎、張晉綾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附債權釋明文件,本件債權人應為「施養信即凱渥企業社」,請具狀更正之。
二、請提出得向債務人劉承閎、張晉綾請求給付374,486元之釋明文件(請逐一列計各筆請求及提出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