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052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賴雨秀
債 務 人 楊勇寳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00,000元,及自民國84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