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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張榆彤即張雅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8,17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張榆彤即張雅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25日止累計48,174元正未給付,其中44,177元為消費款;2,797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03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4177元
張榆彤即張雅淇
自民國113年11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