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1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楊秋蘭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8,199元,及自民國95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債務人楊秋蘭於民國94年02月04日向
聲請人借款1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
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債務人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經
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