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15號
債 權 人 李秀專
債 務 人 蔣鎧顯
蔡芳靜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前述利率百分之50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