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1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達處所:屏東縣○○市○○里○○路000號(屏東○○○○○○○○○)
一、債
債務人應於繼承被
繼承人許國華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2,152元,及其中新臺幣40,198元部分,自民國113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二、債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國華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6,936元,及其中新臺幣83,000元部分,自民國113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許國華之遺產範圍內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