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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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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許楊金英即許國華之繼承
                      送達處所:屏東縣○○市○○里○○路000號(屏東○○○○○○○○○)


一、債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國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2,152元,及其中新臺幣40,198元部分,自民國113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二、債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國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6,936元,及其中新臺幣83,000元部分,自民國113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許國華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