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206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豈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621,62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緣
相對人於民國108年7月18日向
聲請人申請借款新臺幣305萬元整,並簽立『中長期
不動產借款約定書』乙紙,約定借款期間自實際撥款日起計30年,借款利息皆係依
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
按月調整)加計0.74%計算之利息(目前為2.45%)。
惟相對人對
上開債務僅繳款至民國114年1月11日止即未依約定還款,依契約約定(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19條第4款),聲請人行使加速條款,相對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至今仍尚欠2,621,62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遲延利息等未償。
㈡聲請人已於114年3月21日寄發繳款催告書通知繳款,前開信函由萬丹郵局於114年3月26日辦理招領通知時,聲請人之意思表示即已到達相對人發生催告效力。(最高法院109年度
台上大字第908號民事
裁定要旨參照)現催告期間已過,相對人仍未按期還款,誠屬
非是,依上述契約約定相對人顯已喪失
期限利益。
㈢
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聲請人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五百一十條、第二十條等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206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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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9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94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5計算之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