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326號
債 權 人 尚展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潘羿霏即潘智民之繼承人
潘竑佐即潘智民之繼承人
一、
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潘智民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534,23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潘智民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