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386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高志沅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富麟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富麟食品有限公司於
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陳明是否更正聲明為:「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75,00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補提更正後之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
暨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