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42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煒杰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73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 債務人於106年12月06日向
聲請人申請借款30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間7年,貸款利率
按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5%計算之利息,【113年10月06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1.71%,計息利率為6.71%】,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
㈡
上開借款約定所負任何一筆借款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債務人即喪失
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並約定
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
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㈢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3年10月06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依信用借款約定書之約定,債權人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款 8,73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342號
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