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437號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唐福熙
債 務 人 麗鑫花卉有限公司
許信惠
張瑞梅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2,572,028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1152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
違約金,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98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