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439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倪文士
王耀秋
謝雪娥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及自民國87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9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87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1,256,661元,及自民國93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125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