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464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柏維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950元,及其中新臺幣9,950元部分,自民國113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5計收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240日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370元,及其中新臺幣6,370元部分,自民國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5計收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240日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