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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5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呂呈鈺即呂明峻


            李怡芯即李蓉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9,14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呂呈鈺即呂明峻於民國111年11月至112年3月間邀同債務人李怡芯即李蓉容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9,144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違約金,債務人呂明峻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李怡芯即李蓉容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35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144元
呂呈鈺即呂明峻、李怡芯即李蓉容
自民國113年8月30日起
至民國114年1月9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
自民國114年1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144元
呂呈鈺即呂明峻、李怡芯即李蓉容
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