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64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黃大建
債 務 人 辰品企業有限公司
洪宜禎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15,152元,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貸款款項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其中請求給付163,452元及其中本金651,700元計算之利息為信用貸款款項,
惟查
聲請狀所附釋明文件即信用貸款申請書
暨約定書,無
兩造約定之借款利率及
違約金。
嗣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9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
上開債權釋明文件,債權人於114年5月22日
陳報狀僅提出其內部帳務明細,然仍未補正上開事項。則債權人關於該信用貸款部分之請求,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