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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7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700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楊良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債務人張榮貴即張基逸之繼承人、債務人黎竹紅即張基逸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敘明所請「利息」及「遲延利息」之請求利息期間為何?利息或遲延利息均屬使用原本所生之利息之債,僅其發生之時點有所不同,即清償期前得請求利息,清償期後方得請求遲延利息,兩者之計算期間自不應重疊複計。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