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7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潘明緯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91,47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2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5.8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
按期繳款時,除喪失
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1,82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㈡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9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2.45%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95,36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㈢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4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5.8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00,78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10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09%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3,50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372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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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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