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763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明得
送達處所:桃園市○○區○○路○段0000巷0號0樓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465元,及其中910元,自民國97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13,900元,及其中7,900元,自民國102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