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777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孫朝弘
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路0巷00號0樓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482元,及自民國104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14,992元,及自民國102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827元,及自民國102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8,970元,及自民國102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