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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9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93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賴松宏  
債  務  人  林和昇即清香素食



                      送達處所:屏東縣○○市○○里○○○○巷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61,17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計算方式
計息期間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本金違約金
利息違約金
001
新臺幣461174元
週年利率
2.685%
自民國113年12月17日起至民國114年4月10日止
自民國113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4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週年利率
3.685%
自民國114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