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93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賴松宏
債 務 人 林和昇即清香素食
送達處所:屏東縣○○市○○里○○○○巷000號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61,17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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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自民國113年12月17日起至民國114年4月10日止 | 自民國113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自民國114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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