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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94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張志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8,136元,及其中新臺幣24,129元部分,自民國99年4月2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新臺幣1,150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736元,及其中新臺幣11,506元部分,自民國99年4月2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150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1,424元,及其中新臺幣18,369元部分,自民國99年4月2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150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