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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952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952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楊惠媛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郭高旭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按違約金請求利息,故請提出 本件違約金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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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