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980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楊良信
一、
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胡素雲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393,57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25計算之利息,
暨當期應還之本金,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25計算之
遲延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胡素雲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