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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4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03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高雄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金順  


上列聲請人與莊雅玲、劉承宥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