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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40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032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台灣基恩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中田 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債務人翰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翰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