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036號
債 權 人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黃俊閔
送達處所: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1,974元,及自民國109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7,231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3,085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8,783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