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120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對
相對人即債務人黃佩萱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設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電信費為由,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嗣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0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
代理人吳懿軒及楊荻玉有權代理債務人之釋明文件,債權人已於同年月26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
可稽。依
上開規定,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