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12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錫鎮
債 務 人 盧青松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6,771元,及其中新臺幣70,000部分,自民國95年4月2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4,953元,及自民國95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