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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42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260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宥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務人陳宥安為未成年人,故應提出債務人陳宥安法定代理人陳芊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