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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4260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260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陳宥安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債務人陳宥安為未成年人,故應提出債務人陳宥安 法定代理人陳芊卉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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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