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283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楊予銣
債 務 人 張群惠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0,798元,及自民國100年6月2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計收
違約金700元,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3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37,387元,及自民國100年6月2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本金及利息總和之百分之1.5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