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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44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436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債務人邱志豪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向相對人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市○○街000號」為債權讓與通知,並提出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被退回之信封封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