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533號
債 權 人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公司
債 務 人 劉麗娟即宇雄工程行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對
債務人劉麗娟即宇雄工程行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劉麗娟即宇雄工程行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
具狀更正本件債務人為「劉麗娟即宇雄工程行」,並提出宇雄工程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劉麗娟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聲請人已於同年6月24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
可稽,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