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555號
上 一 公司
債 務 人 龔鼎鳳
送達處所:高雄旗山○○○00000○○○(空軍防空
暨飛彈指揮部)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0,07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