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614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賴雨秀
債 務 人 黃淑敏
送達處所:屏東縣○○鄉○○村○○路000○0號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8,459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