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754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陳怡孜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蔡崇義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請陳明是否更正請求本金9,826,654元、492,291元
違約金部分之請求為「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數為9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