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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47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755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胡祐國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尤勝旺即尤星發之繼承人、陳炎村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清晰之借款契約書(原提出之影本就約定利率無法辨識,請提出能清楚辨識契約內容之借款憑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