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755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胡祐國
尤姿雯即張月華之繼承人即尤星發之再轉繼承人
陳炎村
一、
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尤星發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0,616元,及自民國95年9月17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暨自民國95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尤星發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