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48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872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王儷蓉  
債  務  人  徐郁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2,99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2.74計算之利息,自114年4月5日起至115年1月4日止,逾期在3個月以內者,第1個月以2,087元,第2個月以4,196元,第3個月以6,328元,均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3至6個月以內者,以122,990元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者,以122,990元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