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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49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913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楊世平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易立、邱盈宜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附貸款契約書,債務人陳易立、邱盈宜為連帶保證人,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陳明之。
二、請提出本件週年利率百分之3.91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即提出借據所載貴行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及計算式(即按前述指標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2.17)。
三、查狀附借款契約,關於違約金約定「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請提出本件請求之違約金未有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限制之釋明文件,或更正違約金之請求。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