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92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蔡瑞量
蔡翁麗鳳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42,41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緣債務人蔡雅婷於民國95年12月至99年5月間邀同債務人蔡瑞量、蔡翁麗鳳為連帶
保證人,向
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42,415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
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暨違約金,
詎債務人蔡雅婷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
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蔡瑞量、蔡翁麗鳳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經查債務人蔡雅婷於113年6月7日開始
更生程序,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規定
爰不為更生債權,
是以債務人蔡雅婷應就其更生後之連帶保證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
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927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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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