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505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樂台鵬
上列
聲請人與莊靜怡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對
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鄉○○村○○街00號」為債權催告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查狀附債權催告通知係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寄送至「高雄市○○區○○○○街00號14樓」,
惟債務人已於113年10月17日自上址遷入現戶籍地,是
債權人前催告
難謂合法送達予債務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