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50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姚惠茹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6,907元,及自民國95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債務人姚惠茹於民國93年09月17日向
聲請人借款1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
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債務人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經
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