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5090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對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淑芬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設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給付新台幣(下同)4,587元及其利息,
惟聲請人並未釋明
聲請人與相對人有提前於民國113年8月1日終止電梯保養合約,及相對人同意支付113年5月15日至113年7月31日保養費用。
嗣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
上開事項,聲請人已於同年月27日收受上開裁定,然其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債權人114年9月8日
陳報狀、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
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