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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50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090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伯龍  


相  對  人
債務 人   張淑芬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淑芬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設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給付新台幣(下同)4,587元及其利息,聲請人並未釋明聲請人與相對人有提前於民國113年8月1日終止電梯保養合約,及相對人同意支付113年5月15日至113年7月31日保養費用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聲請人已於同年月27日收受上開裁定,然其逾期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債權人114年9月8日陳報狀、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