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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50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091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王儷蓉  
債  務  人  孔詩婷 Lavaus·Kuvaqasan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66,01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5091號
編號
現欠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週年利率
期間及週年利率
1
245,710
自民國114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
10.81
自民國114年4月11日起至民國114年5月10日止,以本金4,576元週年利率百分之1.081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4年5月11日起至民國114年6月10日止,以本金9,193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81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4年6月11日起至民國114年7月10日止,以本金13,851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81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4年7月11日起至民國114年10月10日止,以本金245,710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81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4年10月11日起至民國115年1月1日止,以本金245,710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162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2
120,306
自民國114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
10.12
自民國114年4月10日起至民國114年5月9日止,以本金1,485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12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4年5月10日起至民國114年6月9日止,以本金2,983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12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4年6月10日起至民國114年7月9日止,以本金4,494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12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4年7月10日起至民國114年10月9日止,以本金120,306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12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4年10月10日起至民國115年1月9日止,以本金120,306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24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