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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逗派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佳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債務人陳錫瑛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