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525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何建慶
唐浩哲即唐晋君之繼承人
一、
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唐晋君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7,148元,及其中113,264元,自民國113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唐晋君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