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5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張均誼即美門園藝
送達處所:屏東縣○○鄉○○村○○段0地號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7,467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22,26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