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5313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麗智
債 務 人 陳混財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4,000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3日起至民國95年1月2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95年1月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